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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股份: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      时间:2022-12-22 18: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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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等规定的要求和《贵州永吉印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 、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 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 具备《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数量 、授予日期 、授予条件 、限售期 、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等 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的计划或安排。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 表决。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 性,有效地将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 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助推公司战略目标落地,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所述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公司员工形成长效 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的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成为 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 划,并同意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了达到本次激励计划 的实施目的 ,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其中,考核要求包括公 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激励计划》决定选用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 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 的重要指标,能有效反映公司成长能 力和行业竞争力的提升。  在个人层面,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 作出较为准确 、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考核结果 ,确定激励对 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科学、合理,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第十五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段竞晖          王强              薛军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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